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
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
孙金龙 黄润秋
《人民日报》(2025年05月19日第10版)
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始终关心推动督察制度建设。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作出全面规范,进一步夯实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制度基础,为更好发挥督察利剑作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重要保障。
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2015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环境保护督察机制。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规范督察工作。以此为基本依据,自2015年督察试点至今,顺利完成两轮督察全覆盖,第三轮完成3个批次督察任务,坚决查处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环境效果和社会效果。新时代新征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条例》,将党和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新部署和对督察工作新要求转化为新的制度成果,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要求。督察把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有力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落地。制定出台《条例》,深刻彰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有利于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制定出台《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全面领导的重要保证。督察始终坚持政治属性,牢牢牵住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敢于动真格,咬住问题不放松,成为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强化党对督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引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推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制定出台《条例》,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督察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被督察对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党中央关于美丽中国建设各项任务举措落地见效。制定出台《条例》,把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重要目标,明确继续发挥督察利剑作用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推动督察工作进一步融入大局,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筑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生态根基。
制定出台《条例》,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的基础支撑。随着督察工作持续推进,制度体系也不断完善,基本构建形成“统领性法规+基础性制度+支撑性模板范式”的格局。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牢固树立督察制度刚性与权威,进一步发挥制度管根本、管长远的作用,系统推进督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践要求
《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把握党和国家新形势新要求新部署,全面总结督察10年来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进一步对督察定位、督察组织、督察整改、成果运用等内容进行全面规范。
坚持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全面领导。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坚持党的领导是督察工作的鲜明特色。《条例》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明确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是法规制定出台的根本目的,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牢政治方向是督察工作的首要原则,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督察的重中之重。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机制。《条例》明确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督察制度,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督察工作,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督察。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既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对象,也是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督察工作的主体。省级督察是中央督察的延伸和补充。
系统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和组织实施。《条例》明确将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美丽中国建设等工作情况作为督察重要内容。严格督察组织程序要求,统筹推进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并将生态环境警示片、典型案例曝光等工作方式上升为制度规范。建立问题底稿、独立审核等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保督察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有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地见效。《条例》设立督察整改专章,系统规范督察整改工作。被督察对象是整改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督察对象负责组织编制整改方案并抓好推进落实。强化调度和盯办抽查,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对于发现的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等问题,及时公开曝光,严肃处理;对于整改成效显著的,组织正面宣传,激励先进。
不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成果运用。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检察机关作用,推动严肃、精准、有效追责问责。加强督察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有关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此外,对索赔追偿、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等,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有力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条例》是开展督察工作的基本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条例》内容,深刻把握精髓要义,扎实推动各项要求落地见效。
提高政治站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通过中心组理论学习、组织权威解读、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认真研读《条例》,充分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创新举措、工作要求,更好指导推进督察工作。
健全制度体系。要根据《条例》要求和实施情况,全面复盘总结督察经验,系统梳理分析相关制度模板,及时制定完善相应配套制度规范,形成以《条例》为统领、以基础性制度为保障、以模板范式为支撑的督察制度体系,推动督察不断向纵深发展。
深化督察实践。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要求完成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的例行督察全覆盖,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视情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开展专项督察,拍摄制作生态环境警示片,推进常态化监督。定期调度督察整改工作进展,并组织日常盯办、强化抽查,确保督察整改到位、不打折扣。
强化队伍建设。要加强对督察干部队伍的整体谋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强化督察支撑保障和能力建设。加强督察人员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建立督察人才库和专家库,严格规范督察人员准入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严明作风纪律。要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坚决反对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应对督察和各类弄虚作假走过场的形式主义行为,以严明的纪律和良好的作风保证督察风清气正。
(作者分别为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生态环境部部长)
2025-05-19 10: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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