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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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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

游劝荣 字数: 3192

学习时报 》( 2026年06月08日 第 01 版 )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既是夯实新发展格局基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举,也是畅通国内大循环、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一系列顶层设计深刻揭示,统一大市场的“统一”不仅要求消除物理层面的区域壁垒,更需在市场深层结构中确立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法治基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没有公平竞争,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大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正是以法治之力打通市场“经脉”、破除垄断壁垒、修复竞争生态的关键制度安排。从制度功能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发挥着规则确立与边界厘定的双重作用。竞争秩序的形成和维系,归根结底取决于经营主体对“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的稳定预期。相较于行政监管的灵活性与政策导向,司法裁判具有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这种确定性的司法预期,是经营主体敢于投资、勇于创新的基本保障。

从现实作用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是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有效利器。实践中,一些地方出于本地利益考虑,有意无意地设置了隐性市场壁垒,通过地方标准排斥外地产品,或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准入,以政策倾斜保护本地企业。这些行为本质上是地方对市场的分割,直接损害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一体性。行政诉讼制度、跨行政区域的司法管辖制度和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诉讼制度安排,使得人民法院能够跳出地方利益的掣肘,依法撤销或纠正那些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的具体行政行为,让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从发展趋势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是回应新经济形态挑战的重要力量。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在极大提升经济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新型不正当竞争问题。流量劫持、数据爬取、算法共谋、平台“二选一”等行为,利用技术和平台优势构筑起新型竞争壁垒,其隐蔽性更强、影响范围更广、认定难度更大。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认定框架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了对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条款,明确了数据权益保护、平台主体责任等内容。人民法院通过个案裁判,不断细化法律规则的适用场景,厘清技术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为数字时代公平竞争提供明确指引。

当前,我国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建成,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配套规章为支撑的制度框架逐步完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力度持续加大,市场竞争秩序持续向好,有效激发了经营主体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但同时也要看到,统一大市场建设仍面临诸多挑战,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市场待遇不平等,“内卷式”竞争有所加剧,数字经济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隐性壁垒尚未完全破除,执法司法协同效能仍有提升空间。面对这些新形势新问题,应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立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在规律和法治需求,不断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为畅通国内大循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提供有力执法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以统一裁判尺度为目标,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规则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基本要求是“五统一、一开放”。“统一”的核心在于规则统一。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时出台配套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细化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内卷式”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规则,统一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分配和赔偿计算等核心问题,统一法律争议问题的适用标准,做到同案同判。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对涉及网络不正当竞争、数据权益、商业秘密等前沿领域的疑难案件及时提炼裁判规则,填补新兴领域规则空白,推动完善统一大市场制度规则体系。

二是以平等保护为原则,增强企业投资兴业、深耕市场的信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本质是让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和高效配置,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这一目标实现的首要前提,是各类经营主体无论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内外资属性,都能在全国范围内获得无差别对待、平等化保护。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深入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破除各类显性隐性市场壁垒和歧视性政策,保障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权利平等、市场机会平等。依法平等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重点规制大型企业利用“背靠背”条款转移资金风险、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问题,在维护交易效率的同时,注重保障交易实质公平。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外商投资司法保护机制,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吸引汇聚全球先进资源要素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

三是以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为关键,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当前,行政性垄断带来的地方保护、市场分割问题,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最大障碍。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妥善审理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允诺、招投标等领域案件,依法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动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市场格局。在依法纠正个案中的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还应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等方式,推动地方政府系统清理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源头消除“土政策”“隐形门槛”。

四是以规制“内卷式”竞争为重点,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内卷式”竞争本质上是一种低水平、同质化、不可持续的恶性竞争,是当前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文要义,依法规制平台经营者利用算法、数据、定价规则等手段实施的强制压价行为,切实保护中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和合理利润。重点打击以窃取、利诱、胁迫、有计划有组织“挖人”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着力阻断由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向下竞争”的恶性循环,划出公平竞争底线。既要保护自由竞争,又要防止无序恶性竞争,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推动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良性生态。

五是以保护和激励创新为导向,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统一大市场是推动创新要素集聚的大市场,是注重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大市场。当前,在市场竞争中还存在抄袭创新成果、不当获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阻碍创新要素优化配置,不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大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成果的执法司法保护力度,依法积极适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严厉打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违法行为,引导要素资源向效率更高、技术更优的领域集聚,促进市场竞争从低质低价竞争向高质量竞争和创新竞争转变。依法制止权利滥用,有力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治理,形成风清气正、公平有序的创新生态和竞争秩序。

六是以执法司法协同为抓手,构建多元共治的反不正当竞争格局。反不正当竞争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执法和社会各方协同发力。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情通报等衔接机制,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的“组合拳”。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引导平台企业完善内部公平竞争规则和纠纷处置机制,压实平台作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者的主体责任。坚持以“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的方式广泛宣传典型案例,让经营主体对竞争行为的合法性边界有明确预期,以规则透明促进行为规范,让全社会逐步养成公平竞争的行动自觉。

(作者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08 06月

2026-06-08 19: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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